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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在北京》侵权案看文艺知识产权保护

2016年10月17日  深圳经济纠纷律师   http://www.sdyjjjfls.cn/


《我在北京,挺好的》剧照

网易娱乐5月14日报道 4月3日,历时近九个月的倪学礼诉《我在北京,挺好的》著作权侵权一案,已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时间倒回至去年的这个时候,《我》剧正在央视热播。剧还未播完,中国传媒大学教授、作家倪学礼就在其官方微博上发表了一篇名为“《我在北京,挺好的》全面抄袭《小麦进城》”的长微博,并直指《我》剧从故事框架、主题表达,照搬了主要人物,主要人物关系,甚至连次要人物以及大量的情节和细节都抄袭了其编剧的《小麦进城》。随后,倪学礼更将《我在北京,挺好的》播出方央视、制作方西安曲江丫丫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及编剧刘嘉军诉至朝阳法院。

正所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我》剧被诉案”一审刚刚落幕,倪学礼又将去年年底于山东卫视热播的《满仓进城》出品方、导演、播出方告上法庭。作为一位本该专注修书的学者、作家,却如此频繁掀起“维权波澜”,令“维权之争”愈演愈烈的情况,让人更加关注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与产业发展现状。

文化产业高速前进的同时,“违章现象”却也频频出现。今年掀起的文艺圈“维权巨浪”,引发各界人士一连串的思考和反省。文学创作并非数理化那样泾渭分明,版权保护界定模糊的短板也再次暴露在了人们眼前,维权之路尚且坎坷崎岖。当然,作者保护自己的作品不被他人窃取的做法自然没错,但利用这一灰色地带来控诉他人抄袭的投机者却登堂入室,堂而皇之坐在原告席上,则成为一件更加值得人深省的事情。《我在北京,挺好的》所遭遇的便是“原创”变“抄袭”,“常理”变“独创”的被控诉局面。

《我在北京,挺好的》是一部以上世纪改革开放为背景的电视剧,讲述的是乡下女人进城后艰苦奋斗的故事。剧中出现的“尝菜”、“抽烟袋锅子”、“戴蛤蟆镜、穿喇叭裤”以及“从农村带特产”都是现实生活的细节表现范畴,并非任何一位作者的独创。然而,此类例证却出现在了判决书中,作为《我》剧和《小麦进城》的对比内容。然而基于真实历史背景下的文艺创作,其文艺“公有领域”范围极为广大,进一步明确“公有领域”和“独创情节”的界定是厘清文学创作灰色地带的一个重要步奏,也是进一步完善文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举措。

与“琼于案”相同的是,《我》剧被诉一案,也出现了“连坐”。著作权纠纷多是围绕剧本展开,主要问责编剧,但是这类案件一旦开庭,因监管失察等原因,牵连的却是整个出品方、摄制方甚至于播出方。法院判决央视停止复制播出,也就等于判定了《我》剧禁播。这样的做法,对参与了该剧的所有演职人员都带来了一定影响。该案中,央视就一再称该剧在审片、播出过程中,各项手续均为合法,整个过程中也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要实现文艺知识产权保护和产业的良性发展,不仅要加强法制力度,更要细化法律依据,制定更为清晰可行的规则。但是,创造力作为文艺产业的第一生产力的客观事实也证明,除了外部强有力的约束,文艺产业的发展更要注重每个原创者的原创性。不仅需要有强有力的政策促鼓励创造,原创者则应该提高道德自律,遵循市场规律,不断提高自己的独创性,这才是我国文艺知识产业不断发展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