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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一农民工被工地高空坠物砸伤获赔近12万元

2018年2月8日  深圳经济纠纷律师   http://www.sdyjjjfls.cn/
    在广东东莞某建筑工地打工的四川籍农民工周某,在通过其他工地的安全通道时,被上面掉下来的坠物砸伤并致残。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承包该工程的建筑工程公司及工程管理者陈某根须赔偿周某119856.33元。 

    法院审理查明,陈某根以东莞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承包了东莞市厚街镇某广场工程,并把其中的2号楼工程转包给陈某生,陈某生又把其中的部分室内工程转包给陶某。2006年8月7日,陶某雇请的工人周某路过该广场8号楼首层安全通道口时,被上面掉下来的两个水泥坨砸伤。周某住院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54661.06元,其中建筑公司支付了43500元,周某自行支付了11161.06元。 

    东莞市人民法院在一审中委托广东岭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周某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为“脾破裂伤残等级属八级;腰椎压缩性骨折伤残等级属十级。”另查明,周某家中有年迈父母,并与丈夫育有3名未成年子女,均为农业户口。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周某出事的地点是在广场8号楼,而非陈某生、陶某参与施工的2号楼,责任主体是承建该广场工程并作为管理人的陈某根及建筑工程公司。由于陈某根和建筑工程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在建筑物上的坠物致人损害时其没有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周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判决建筑工程公司及陈某根连带赔偿给周某及其家属医疗费、二次手术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119856.33元。 

    陈某根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出事的在建筑工地是用围网与外界隔开的,通常情况下不会对路人造成损害;周光英违反公司禁止性规定,擅自进入正在施工楼房内,存在故意行为;陶某、陈某生对员工管理不善,也应承担法律责任。故请求驳回周某对陈某根的所有诉讼请求。 

    东莞中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根作为该广场8号楼工程的承包人,负有管理责任,其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及周某存在故意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深圳经济纠纷律师
律师:孙大勇 [深圳]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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