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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的维权“保护伞”

2018年2月16日  深圳经济纠纷律师   http://www.sdyjjjfls.cn/
  7月29日,市劳动监察支队到鞍山职教城和皇冠国际两处工地,现场督促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农民工劳动合同》,并且向农民工宣传了维权常识,发放了农民工维权手册。据了解,今后凡在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作的农民工,都要依法签订《农民工劳动合同》,新合同中明确了用工单位要按月在双方约定的日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等内容。
  据介绍,为规范建筑施工领域用工,我市从3年前开始起草并推行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专用合同,当时是按照《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制定的各项条款。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我市对劳动合同的条款进行了相应调整,也包括农民工劳动合同。其中,最重要的条款是新增加了乙方即农民工的日工资标准,包括试用期和试用期满后两个阶段,明确了用工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同时,明确了甲方即用工单位必须安排乙方在指定地点从事指定工作。另外,有关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条款中,以前在合同期限内,甲乙双方变更和解除合同要按照《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规定执行,而新合同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行。此外,新合同中还明确了用工单位必须在双方约定的日期发工资,不得克扣和拖欠。
  据了解,今年上半年,我市集中开展了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截至目前,共检查建筑企业213户,建筑行业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率在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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