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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建设工程项目都要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吗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实际施工人

2020年10月13日  深圳经济纠纷律师   http://www.sdyjjjfls.cn/

  孙大勇律师,罗湖区重大经济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所有建设工程项目都要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吗

法律咨询:

是否所有建设工程项目都要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律师回答:

工程投资金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实际施工人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创设的一个法律概念,对当前司法实践中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没有对“实际施工人”的概念、范围等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比如,实际施工人能否为自然人其规定也是比较模糊的。

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中对“实际施工人”的解释是:“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后,往往又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第三人,第三人就是实际施工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对实际施工人作了相对具体的解释:“‘实际施工人’的称谓,是指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转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因此,可以认为,实际施工人的范围包括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在实践中,经常有自然人如个体工头、老板、个人合伙等以个人名义组成施工队从事和参与建设工程活动的,其往往因为没有施工资质而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成为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即实际施工人,这就包括了自然人。另外,实际施工人包括了自然人,其与仅提供劳务的农民工个人是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从事工程承包活动的人,后者仅提供劳务。法律链接:《合同法》第5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