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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胜最高院,孙大勇律师团队助力客户二审成功改判赢得胜诉!

2023年6月21日  深圳经济纠纷律师   http://www.sdyjjjfls.cn/

20233,大成孙大勇律师团队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终审判决书,该判决书支持了孙大勇律师团队提出的侵权产品使用方不能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上诉主张,撤销一审判决相关判项并改判侵权产品使用方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专利权人的经济损失,助力专利权人二审成功改判、赢得胜诉!


专利权人华创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款名称为一种电池化成的极耳夹持装置的发明专利,该发明专利产品能适应各种型号的锂电池化成,同时在工作时不会出现电压线与电流线短路现象,而且不会由于上、下压板不平滑所造成的极耳与极耳夹持装置接触不良的现象,使用寿命长,安全可靠。


专利授权后华创公司发现A公司制造销售给B公司的设备上使用了该极耳夹持装置,侵犯了华创公司的发明专利权。故,华创公司将AB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B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华创公司的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A公司构成制造、销售侵权并顶格判决A公司向华创公司赔偿100万元(彼时专利法规定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为100万元),法院同时认定B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的被控侵权产品合法购自A公司且在主观上不知道其使用的产品为侵权产品,故仅须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但无需承担专利侵权的赔偿责任。


华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对B公司应承担责任的认定,遂委托大成孙大勇律师团队向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孙大勇律师团队出庭最高人民法院并提出事实和理由如下:B公司在原审中并未出庭,未提出合法来源抗辩也并未向原审法院提交任何证据,无法证明其具有合法来源,原审法院却自行认定B公司的被诉侵权产品系合法购自A公司,且在主观上不知道其使用的产品为侵权产品,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有错误。详析理由如下:首先,虽然被诉侵权产品能够确认来源于A公司,但在B公司以每台130000元的价格向A公司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注:被控侵权设备上有A公司的名称,华创公司申请调取的东莞知识产权局对B公司专利行政执法笔录上有B公司的相关陈述,华创公司据此确认产品来源和产品价格)之前,B公司曾向华创公司以每台220000元的价格采购专利产品。B公司与A公司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一般市场价格,并非合理价格。其次,A公司总经理何某曾系华创公司员工,亦系涉案专利的发明人之一,其在华创公司处任职期间代表华创公司与B公司签订专利产品销售合同,离职后又代表A公司与B公司签订被诉侵权产品销售合同,B公司在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时,主观上明知或应知A公司提供的被诉侵权产品侵权或者无合法授权。再次,B公司并未提交被诉侵权产品的付款凭证,无证据显示其实际上已支付了合理对价。


综上,B公司未出庭应诉且未提供任何证据从而不具备合法来源抗辩的客观要件,涉案专利发明人之一的何某参与交易以及AB公司交易价格明显低于专利产品价格决定了B公司应当审慎注意A公司的产品是否得到华创公司的授权,B公司未予注意并径行交易显然具有主观过错,从而不具备合法来源抗辩的主观要件,故人民法院不能以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为由免除其赔偿责任。


二审中B公司提出合法来源抗辩并提供了相关的合同和发票。最高人民法院经二审审查后认为,合法来源抗辩性质上属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豁免的例外情形,其成立需要同时满足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这一客观要件和销售者、使用者无主观过错这一主观要件。被诉侵权人提出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首先审查该主体是否守法规范经营、谨慎理性交易。本案中,B公司曾向专利权人华创公司购买使用涉案技术制造的产品并且负有相关的保密义务,在华创公司任职的涉案专利发明人之一何某离职加入A公司后,B公司通过何某以明显低于专利产品的价格向A公司购买相同产品,其应当对产品权利瑕疵产生合理怀疑,进而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但B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审慎审查所购产品的权利瑕疵问题,故不应认定其无主观过错。综上,B公司作为理性的市场交易主体,在先期购买专利产品并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对于购买同类产品应当负有合理注意义务,但B公司并未善尽合理注意义务,不属于善意使用者,不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主观要件,其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华创公司上诉理由成立,撤销一审法院的相应判项并改判B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