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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合同变更该如何处理?

2017年9月15日  深圳经济纠纷律师   http://www.sdyjjjfls.cn/
       我公司所属的集团总公司在香港上市,我们是子公司(国有)也一并上市,且因此变更了单位名称。为配合上市,总公司专门制定了供所有上市部分使用的《劳动合同》,后经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获批使用。最近总公司要求我公司以新文本与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现有二个问题,请马老师在百忙之中指点迷津:
  1、在签新合同之前是否要办理原合同的解除手续?因为劳资双方事实上并未改变,可否不办理原合同的解除手续,双方只在新合同上约定“原合同从新合同生效之日起同时废止”?
  2、如果有员工提出不签新合同,又该如何处理?
  汤木
  汤木:
  您好!
 
  你们公司本身是香港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上市以后仅仅是变更了单位的名称吗?如果只是名称的变更其他都没有变,说明法人主体没有改变,上市前后的公司是同一个法人公司。那么这个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是经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获批使用的劳动合同,应该说在各方面具有比较完善的条款。如果上市以后不仅仅是变更了单位的名称,而是进行了实质性的改变,那么,就是一个新的法人实体。上市前后的公司就不是同一个法人公司。
  你提到“最近总公司要求我公司以新文本与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这里总公司与你公司应该说是上下两级各自独立的法人单位。总公司应该说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前后两个合同的关系。只有明确了总公司的目的、意图,你们的问题才能解决。
  原则上讲,如果只是合同文本的变更,主体和主要条款不变,双方劳资关系没有变化。如果员工提出不签新合同,应该提出理由。如果新合同文本牵涉到法人主体的变更,主要条款的变化,双方就签订合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也要看争议发生在哪个问题上。原则上应该尽量保持原合同的大致内容,涉及合同期限、岗位、工资待遇问题,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实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就解除合同问题在经济补偿金上达成共识。最后,还可以提交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