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纠纷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纠纷

涉外借贷合同纠纷规定 解除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2020年10月10日  深圳经济纠纷律师   http://www.sdyjjjfls.cn/

  孙大勇律师,龙华区债权债务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涉外借贷合同纠纷规定

  借贷合同如今在我们移动支付的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手机上都可以随时进行相关业务的办理。对于涉外借贷合同来说涉及的问题就比较多,那么,涉外借贷合同纠纷规定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涉外借贷合同纠纷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针对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协议管辖权做出特殊的约定,因此中国法院将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国内民事诉讼中关于当事人协议管辖的规定[2]来判断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法院管辖是否有效。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如果上述五个地点中有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的,则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国外的法院管辖。如当事人选择的为境外的法院排他管辖,则中国法院不应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的规定主要见于《民事诉讼法》第四编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二章对于涉外合同纠纷的相关规定,中国法律关于涉外合同诉讼的法定管辖规则如下:


  1、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则可以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在合同履行地起诉。


  2、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而合同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则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涉外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


  据此,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与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行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判断其效力。对于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条款的效力,应当依据法院地法进行判断,与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规定无关。并且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问题,仍应当坚持书面形式和实际联系原则。


  三、涉外合同纠纷到哪里仲裁

  涉外合同条款有约定纠纷仲裁机构的,依据合同来。我国《合同法》第128条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同时《民事诉讼法》第271条也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其他仲裁机构;指外国的仲裁机构以及国外的临时仲裁。因此,涉外合同可以约定中国或境外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这样约定即排除了法院的管辖。


  当发生了涉外借贷合同纠纷后,双方当事人需要找到合理的解决途径。以上就是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涉外借贷合同纠纷规定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解除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合同是我们在办理一些事情的必经过程,也是为了双方当事人提提供一个证明,避免以后发生纠纷好解决问题。解除合同是怎样合法进行呢还有解除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是多久呢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的解除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解除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合同解除系解除权行使的结果时,为形成权及其行使的问题;合同解除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时,也不是请求权行使的表现。按照我国法及其理论关于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分工,这不属于诉讼时效制度管辖的领域,前者受制于除斥期间,后者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以及合同生效的规定。合同解除本身虽不适用于诉讼时效,但因解除而生的有关法律后果则同诉讼时效有密切关系,需要讨论。


  二、赔偿损失请求权与诉讼时效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后段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过于抽象,因合同法上的解除类型较多,何种解除在什么情况下存在损害赔偿,需要具体分析。


  1、在协议解除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损害赔偿的约定时,依其约定;无此约定时,则无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于诉讼时效,其起算点应为当事人约定的支付损害赔偿金的期限届满的次日。


  2、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目的而解除,一般无损害赔偿,但在因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发生不可抗力,不可抗力造成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当事人未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等情况下,可能存在着损害赔偿。此类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于诉讼时效,其起算点为损害赔偿成立的次日,而非合同解除生效之时。


  3、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及其解释,在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合同因此而解除时,债务人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于诉讼时效,其起算点为违约成立的次日,而非合同解除生效之时。


  4、在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构成损害赔偿。该请求损害赔偿,并非另外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新损害赔偿请求权,而是因债务不履行所生的旧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因合同解除失去存在。其消灭时效自该损害赔偿请求权可行使时,也就是自债务不履行时起算。这个观点可资赞同。


  5、在约定解除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有关于损害赔偿的约定,或者虽无此类约定但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存在着损害赔偿。因约定而生的损害赔偿,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约定的支付赔偿金期限届满的次日,无此类约定时则为合同解除生效之时。因违约而生的损害赔偿,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违约成立亦即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的次日。


  三、合同违约金的司法解释

  买卖合同的违约金最多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30%,超过30%的,一般认为过高,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法院关于合同法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解除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解除合同的诉讼的时效问题我们一定要搞清楚,以免不必要的麻烦,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