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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专利申请的修改权 专利申请范本

2020年10月13日  深圳经济纠纷律师   http://www.sdyjjjfls.cn/

 孙大勇律师,罗湖区重大经济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申请人对专利申请的修改权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本条是关于申请人对专利申请的修改权的规定。 一、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本条是关于申请人对专利申请的修改权的规定。

一、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这是法律赋予专利申请人的一项权利。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以后,被授予专利权以前,可能因多种原因,需要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比如,可能会认为自己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有些地方写的不清楚,不准确,或者有些数据还需要经过重新测算,更改等等。因此,法律允许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这里规定的申请人对专利文件的修改,与本法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申请人应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其专利申请的修改是不同的,这里是申请人主动提出的修改。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局第一次实质审查意见作出答复时,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比如,可以对原来的文字、图示进行修改,以使得更加清楚、准确;或者可以对原来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补充,以使得更加完善。但是,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二、关于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范围。按照本条规定,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范围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专利申请范本

① 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 电话 邮政编码 地址 ②联系人 姓名 电话 邮政编码 地址 ③ 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代码 地址 邮编 电话号码 代理人姓名 工作证号 ④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请求对下述实用新型专利作出检索报告:

  ①

  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

  电话

  邮政编码 地址

  ②联系人 姓名 电话

  邮政编码 地址

  ③

  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代码

  地址

  邮编 电话号码

  代理人姓名 工作证号

  ④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请求对下述实用新型专利作出检索报告:

  专利号 授权公告日 年 月 日

  申请日 年 月 日优先权日 年 月 日

  实用新型名称:

  法

  律

  状

  态授权后处于有效状态,且 专利权未转让 专利权有转让。

  无效宣告

  授权后,经 年 月 日作出的 撤销 请求审查决定,继续有效。

  授权后,于 年 月 日终止。

  ⑤附件清单

  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复印件 无效宣告或撤销请求审查决定复印件

  专利代理委托书 专利权终止通知书复印件

  ⑥专利权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签章⑦ 专利局处理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第①、②、③、④、⑤、⑥栏由专利权人或专利代理机构填写,第⑦栏由专利局填写。

  二、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应当由专利权人提出,有多个专利权人的,应当由所有的专利权人提出;专利权人是单位的,第⑥栏中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三、第①栏的邮政编码、地址、电话的填写为第一专利权人,填写的邮政编码、地址应与专利局注册的一致;有多个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填写在第一专利权人后。

  四、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此检索请求书的,第⑥栏可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如另外委托其他专利代理机构的,附件清单中应当包括专利代理委托书。

  五、附件清单中应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复印件份和其他所需提交文件。

  六、每项请求只限一项实用新型专利。

  七、此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当事人不能就此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提起行政诉讼。

  八、费用可以直接向专利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北太平庄支行帐号:0200010009014400518 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邮寄汇付: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商户客户号:110000860

  汇款时应准确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简称及分项金额。未写明申请号和/或费用名称简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著录事项变更费、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中止程序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规定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应当在相应期限届满之日前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