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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业绩∣决胜最高院,大成知产团队助力委托人二审成功翻案赢得胜诉!

2025年2月13日  深圳经济纠纷律师   http://www.sdyjjjfls.cn/

近日,大成孙大勇律师团队收到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终审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书支持了孙大勇律师团队代表客户提出的上诉主张,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涉案专利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孙律师团队助力委托人二审成功翻案、赢得胜诉!


委托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款发明专利。该发明专利申请提交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进行审查后认为,该专利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从而驳回了该专利申请。委托人不服该驳回决定,依法启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复审程序,但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复审过程中,委托人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审查后,作出被诉决定。该决定认为:涉案发明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据此,决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原针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委托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该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委托人一审败诉。


委托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鉴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三次否决本申请的创造性,加之一审法院亦否决了本申请的创造性,二审翻案的难度可想而知。为提高成功系数,上诉期间,委托人经本所杨亮律师推荐,决定委托孙大勇律师团队介入上诉程序。


经查看全部卷宗并与委托人沟通,孙律师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一审法院均未能正确理解涉案技术方案,未能辨析本申请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本质区别,以致作出错误判断。委托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涉案发明专利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复审决定、一审法院的判决均应予以撤销。

 

为清晰阐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实质,孙大勇律师团队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提交了大量相关背景技术文献及相关资料来阐述本申请技术方案的使用场景以及与现有技术区别特征所带来的非常明显的实质性效果,孙律师团队希望通过以上方式让二审法官更清晰地理解本申请技术方案的产生背景、本申请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实质,以及该区别实质所产生的极为优越的技术效果。


经公开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最终采纳本次上诉主张并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复审决定,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我委托人二审成功翻案,赢得胜诉!


据悉,孙大勇律师团队勇于挑战,精研知识产权法律,能够以独特的视角审视案件本身并提出建设性、前瞻性观点,为客户赢得胜诉。在过往,孙大勇律师团队在鸿铭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推翻一审判决并改判胜诉,在华创公司发明专利维权纠纷案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改判使用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在和力泰公司诉益豪公司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推翻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在亚奇公司与天津亿鑫通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推翻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在亚冠诉战音外观设计侵权纠纷案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推翻广东高院和深圳中院两审判决、在欧耀多专利权属纠纷案中通过广东高院将深圳中院判决推翻、在基波诉科软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中通过湖北高院推翻宜昌中院判决、在博众诉湖南省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诉讼纠纷案中通过湖南高院推翻长沙中院判决、在博众诉众合成源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中通过山东高院推翻济南中院判决、在鼎识公司诉文通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通过北京高院推翻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在不见不散商标无效行政纠纷案中通过北京高院推翻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在台电商标维权纠纷案中通过江苏高院改判扬州中院判决、在和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中通过江西高院推翻南昌中院判决、在维刻公司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中通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推翻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无效审查决定等等……


客户感言:

孙主任,我们胜诉了,感谢您的精湛技艺和炉火纯青的辩护艺术,使真理得到昭雪、得以重现,感恩有您一路相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