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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承租人违反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的会计处理分几个步骤

2020年10月10日  深圳经济纠纷律师   http://www.sdyjjjfls.cn/

  孙大勇律师,龙华区债权债务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出承租人违反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一、融资租赁合同违约

出租人的

1、出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给承租人标的物的,应承担违约;

2、未经承租人同意擅自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应承担违约。因违约行为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

3、出租人未按合同约不定期提供技术服务或因干预承租人购买租赁物,给承租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

4、出租人明知第三人对购买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还购买该标的物给承租人,出租人应付相应的。

承租人的

1、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由承租人承担相应的;

2、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其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的,由承租人负相应的;

3、承租人在占有租赁物期间未妥善保管、维修租赁物,使租赁物受损的,由承租人承担相应的。

二、融资租赁合同相关介绍

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交易的产物,而融资租赁交易是由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所构成的交易。这两个合同分别是由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所签订的融资性租赁合同以及由融资租赁公司与出卖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作为融资租赁合同构成部分的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并非完全孤立的,恰好相反,二者是紧密的连接在一起的。这主要表现在: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不是向买受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而是向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40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法律之所以作出如上规定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并不在于通过其中的买卖合同获利,而在于通过租赁合同获得丰厚的利润,所以出租人一般并不关心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真正关心买卖合同履行情况的是承租人,因为承租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对租赁物的使用和收益。因此,租赁物的质量及性能如何对其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另

一方面,从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过程来看,选择租赁物和出卖人的权利在承租人,出租人本身对租赁物和出卖人的情况并不熟悉,其职能仅在于向承租人提供资金和按照承租人的要求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租赁物又是出卖人直接送到承租人手中的,因此,当承租人发现租赁物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时,按合同约定应当直接找出卖人交涉,出租人有义务协助交涉,但对租赁物的瑕疵不承担。

当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的义务时,承租人可以行使索赔权,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当出卖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交付标的物时,承租人可以请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交付义务,并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解除合同以及赔偿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对标的物存在瑕疵的,承租人可以向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通常情况下,出卖人应当承担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担保和物的瑕疵担保。所谓权利瑕疵担保是指出卖人应当担保任何第三人不能就买卖的标的物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即出卖人应当保证将标的物的所有权完全的转移给买受人而承担的。所谓物的瑕疵担保,是指出卖人对于标的物在品质上所存在的瑕疵而承担的担保。如果出卖人所提供的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品质、功能和效用,则出卖人应当承担物的瑕疵担保。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价金,即如果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但不影响使用,而承租人也愿意继续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卖人减少价金。修理、更换、重作。当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能利用时,根据标的物的具体情况,承租人可以请求出卖人负责修理或另行交付无瑕疵的标的物,并承担为修理、更换、重作而支付的费用。支付违约金。当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约定时,承租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支付约定的或法定的违约金,在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损失时,承租人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支付损害赔偿金。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当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由于质量问题无法使用时,承租人不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而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以上是为您提供的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双方的相关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一个本质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如果您对融资租赁合同承担还有相关问题,可以咨询的专业律师,让律师结合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办法。

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的会计处理分几个步骤

会计可以说是现在很热门的一个专业了,随便一个有会计专业的大学,会计专业的人几乎都是比其他专业多。但是会计也是一个随着经济发展不断在变幻会计处理方式的职业,所以,身为会计,就要跟得上时代的脚步。下面,一起看看融资**公司业务的会计处理分几个步骤。

一、会计确认

**公司的会计确认是将某一租赁项目的资产、负债、营业收入、费用正式地计入或列入公司的具体财务报表的过程,它包括同时用文字和数字描述某一项目,其金额包括在报表总计之中。

一项通过租赁金融资产进行再融资的过程,要在财务上对资产的出售与融资的做出判断,并因此进行不同的会计确认。判断一项资产证券化交易是出售还是融资,通常采用两种方法,即“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和“金融合成分析法”。

1、风险与报酬分析法

如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分析,如果**公司转让资产后仍然保留已转让资产实质上所有的收益和风险,那么转让交易应视同担保融资,金融资产仍然继续被确认为发起人的负债;如果**公司转让了相关的资产后,金融资产实质上所有的收益和风险也随之转移出去,那么,交易的资产应作销售处理,所募集的资金应作为一项资产转让收入并同时确认相关的损益。

2、金融合成分析法

如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分析,对已经确认过的金融资产,因发生转移性的交易面临再确认或终止确认的处理,取决于**公司的销售意图,即决定一项资产交易能否作为销售处理要看其控制权是否已由转让方转移受让方,而不是看交易形式。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更偏向于把金融资产转让视为销售进行表外处理。

二、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会计处理

通常融资**公司将其按照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分考虑交易的经济实质。对于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有关交易事项满足销售确认条件,如与应收账款有关的风险、报酬实质上已经发生转移的等,会计事项应按照出售应收账款处理,并确认相关损益。否则,应作为以应收账款为质押取得借款进行会计处理。

三、以应收账款为质押取得借款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应收账款提供给银行作为其向银行借款的质押,与应收账款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所以,**公司转让金融资产所获得的资金当作负债处理。**公司应定期支付自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款项的本息,并对相关债权计提坏账准备。

四、应收账款转让的会计处理

1、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出售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应收账款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无追索租赁保理融资,根据融资**公司、承租人及银行之间的协议,在所售应收账款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向出售应收账款的**公司进行追偿,所售应收账款的风险完全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担。这是**公司最乐于接受的融资方式,可以达到将既有的租赁金融资产出列财务报表的效果,而且在实务中,**公司更愿意将未支付租赁物件货款的新租赁项目推介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使用T+0方式做成租赁保理。在这种情况下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公司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协议中约定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售出应收账款已提取的坏账准备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日,按照应支付的相关手续费的金额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售出应收账款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借贷方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应收账款融资损失”或贷记“营业外收入——应收账款融资收益”科目。

2、附追索权的应收账款出售的会计处理

**公司在出售应收账款的过程中如附有追索权,即在有关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银行有权向出售应收账款的**公司追偿,或按照协议约定,**公司有义务按照约定金额自银行等金融机构回购部分应收账款,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由售出应收账款的**公司负担。这样的保理融资是现时租赁保理资金市场上使用最多的融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处理与以应收账款为质押取得借款时的会计处理相同。

五、租赁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

从会计的角度出发,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的第一步工作同样是确认基础金融资产的转让是否属于销售,而这一点既是销售的确认问题,也是资产和负债的确认问题。与其他形式的应收账款融资的情形相同,如果作为销售,则意味着转让方取得收入而放弃资产,需要终止确认所放弃的资产;如果不作为销售,则转让方所转让的只是采取转让形式而实际上是资产的抵押,并以此暂时取得现金资产的使用权,因此,意味着一项新的负债的诞生。

1资产证券化的资产销售判断的特殊性

**公司发起租赁资产证券化的目的在于将流动性差的资产转变为现金收入,**公司关心财务报表中的负债水平,希望保持适度的债务杠杆比率和利息保障比率。作为金融机构的**公司更为关心提高资本充足率,希望减少风险资产的总额。因此,**公司一般都希望资产证券化作为表外处理并确认交易损益。但转让交易的会计确认以事实为依据而非转让方的意愿,从而引起关于销售确认的判断标准问题。在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手段日益发展和复杂化的今天,资产证券化的交易合约已不是一个不可分割的资产组合整体,而是包含了多个合约的集合体。资产证券发起人为了证券化的实现,需要提高债券的信用等级,通常保留了基础金融资产的部分风险和和义务。因此,如果以与资产证券化交易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完全转移为标准做出金融资产的转让是否算作销售的判断,比其他的应收账款融资的情形要更加复杂。

综上所述,融资处理还是属于比较特殊的,不同的形式有不同的处理方法,还需要结合具体的发生的情况,所以还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如有疑问,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