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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出卖人的义务主要有哪些 融资融券的股票是怎样的

2020年10月13日  深圳经济纠纷律师   http://www.sdyjjjfls.cn/

  孙大勇律师,深圳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融资租赁出卖人的义务主要有哪些

法律咨询:融资租赁合同出卖人有哪些主要义务

律师解答:在融资租赁中,出卖人的义务主要是按照约定及时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瑕疵担保。出卖人的对方当事人虽为出租人,但其交付标的物应交付给承租人,这是约定的代出租人履行交付义务。也就是说,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出卖人没有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为违约行为,应向出租人负违约。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条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二百四十一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第二百四十二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第二百四十三条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五条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第二百四十六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

融资融券的股票是怎样的

一、**融券

**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出具证券供其卖出证券的业务。由**融券业务产生的证券交易称为**融券交易。**融券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类,客户向证券公司借资金买证券叫融资交易,客户向证券公司卖出为融券交易。

二、风险

1、**融券业务对标的证券具有助涨助跌的作用。证券市场存在越涨越买、越跌越卖的特征,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追涨杀跌现象。**融券业务引入信用交易,投资者可以通过融资或者融券来进行操作,对标的证券具有助涨助跌的作用。**融券业务的推出会增大市场波动性,助长市场的投机气氛。

2、**融券业务的推出使得证券交易更容易被操纵。**融券业务通过引入信用交易而具有杠杆效应,使得投机资金操纵市场变得更急容易,易引起市场的巨幅波动,损害投资者利益。

3、**融券业务可能会对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带来一定威胁。**融券交易是一种信用交易,实行保证金体系,这加剧了证券市场的动荡。在极端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对未来有良好预期并一致做多,融资可能导致信贷等资金大量进入证券市场,现货市场产生大量泡沫,积累金融风险;而在经济出现衰退、市场萧条的情况下,投资者一致做空,融券又使现货市场大幅下跌,甚至引发市场危机。现货市场的大幅波动也会极大地损害股指期货市场,**融券业务增大了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总之,**融券业务的推出是加深我国证券市场基本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其利大于弊。它将改变我国证券市场单边市的状况,改善证券市场中资金的供给和需求关系,对于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