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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违约的具体形态包括什么 可以要购房违约金的情形

2020年10月13日  深圳经济纠纷律师   http://www.sdyjjjfls.cn/

  孙大勇律师,罗湖区重大经济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际违约的具体形态包括什么

一、实际违约的具体形态包括什么

实际违约,即实际发生的违约行为。实际违约的具体形态包括:

不履行。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如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了劳动能力;在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中,该特定物灭失。拒绝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到来后,一方当事人能够履行而故意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债务已经到期,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未履行。

不适当履行。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包括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

二、如何理解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的概念和特点。

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其特点是:1、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2、侵害的是对方当事人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3、与实际违约后果不同。

预期违约的形态。

预期违约包括两种形态,即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

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地向对方表示将在履行期届至时不履行合同。其要件为:1、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毁约的表示;2、须表明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3、无正当理由。

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届至后不履行合同。其特点为:债务人虽然没有表示不履行合同,但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例如特定物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将标的物转卖给第三人,或买受人在付款期到来之前转移财产和存款以逃避债务。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实际违约顶形态包括不履行、延迟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如果存在这些情况,那么就要承担违约。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可以要购房违约金的情形

一、可以要购房违约金的情形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有: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为了避免纠纷产生,购房者最好在合同条款中对交付使用的条件明确约定,指出只有完全符合交付条件后才算是正式交付,否则出卖人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

我们知道在买卖合同中如果有一方违约就需要由其支付违约金,那么在商品房买卖中呢有没有违约金,在商品房买卖汇总如何约定违约金比较好呢,违约金的数额有没有最高额限制,哪些情形可以要购房违约金,这一系列问题可以请教专业的房产律师,毕竟违约金的索要单靠购房者自己的话很难要到或者是数额较小。

二、商品房买卖中如何约定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所谓过高违约金标准的具体量化,为司法实践认定违约金过高和为当事人合理约定违约金提供了可参照的标准。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由于该条款只对违约金过高进行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过高违约金的认定多不明确。

此次新《解释》明确提出以超出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认定约定违约金过高的依据,即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在超过实际造成的损失30%以内都视为合理不算过高。从而给司法实践认定约定违约金过高和当事人合理约定违约金数额提供了具体的标准,使其有章可循。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的话,那么在地方出现了违约这种情况就需要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这个还是建议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好,而且合同已经签订出现了纠纷,完全可以依照合同的方式来处理,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