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大勇律师,深圳经济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关,或者存在着特定联系的商品。如网球、网球拍与网球鞋,毛巾、毛巾被与枕巾等,它们互相称为类似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关,或者存在着特定联系的服务。如果在某一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那么,该商品与服务应当认定为类似商品或类似服务.
法律咨询:如何办理注册商标的财产保全
法律咨询律师解答:
一、简要说明
人民法院要对注册商标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到商标局办理财产保全手续。
二、办理步骤
法院执行人员携带有关书件直接到商标局变更续展处办理
三、财产保全书件的准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人民法院请求商标局对注册商标权实施财产保全措施的,应提交以下书件:
1、协助执行通知书;
2、有关民事裁定书、判决书;
3、法院介绍执行人员前来对注册商标进行财产保全的介绍信;
4、执行人员的证件。
具体要求
1、所有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字机打印。
2、协助执行通知书应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对注册商标进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
四、注意事项
1、被执行人必须与注册人一致。
2、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6个月,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
3、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4、对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应一并查封为宜。
5、查封期限不应超出查封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6、对商标注册申请不能查封。
7、协助执行手续齐备,商标局签收《送达回证》。
五、特别声明
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以上内容于2003年12月完成,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